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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花佳人”商标案:维护民族品牌合法权益
- 时间:2024-08-20 17:08:53 来源: 人气:8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进行判定的典型案例——“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针对滕州市业明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被申请人)申请的第55926680号“蜂花佳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83187号“蜂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必将造成混淆并致误购,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蜂花”商标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多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终,判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条所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要件:1、当事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当事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当事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首先,驰名商标保护遵循个案认定原则,但其在前案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和累积的知名度,从一定程度上也会延伸至目前请求认证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可予以参考。在本案中,申请人引证的第683187号“蜂花”商标,曾多次被商标局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蜂花”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其次,争议商标“蜂花佳人”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与申请人的“蜂花”商标相近,构成了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这种模仿不仅在视觉上容易造成混淆,而且在听觉上也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具有相同的来源或关联。
最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脱脂用松节油”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蜂花”商标大量使用并形成高知名度的洗发液、护发素商品虽具有一定差异,但双方商品均属于用在家庭和其他环境的清洁制剂领域,具有一定关联性。
综上所述,基于“蜂花”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该案维护了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合法权益,显示出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加强民族品牌保护,助力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的积极导向。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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